陈乾: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26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增林罚决字2023第17号),已于2024年1月9日送达给你,要求你于2024年1月24日前,将8000元罚款缴纳完毕,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加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上述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6000元)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2024年7月9日前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你已不在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的地址:增城区新塘镇新世界花园嘉乐苑20座103居住,而且你的手机一直无法接通,因此,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催告书,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2日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增林催字〔2024〕第1号)通过邮递送达方式,邮寄到你户籍所在地址:陕西省商南县城关镇十里铺村,快递跟踪单显示该件于2024年5月28日退回我单位,退回原因是电话无法接。根据你的户籍地址邮递送达文书未成功,故我单位无法直接送达、邮递送达上述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请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本人身份证等凭证,到本单位综合执法科接受处理,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富国路6号;联系电话:020-32919816。
特此公告。
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增林催字〔2024)第1号-陈乾).zip
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