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基:
本单位于2023年11月16日对你涉嫌滥伐林木一案进行立案查处,由于你拒绝配合调查工作,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0日前往你户籍所在地: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上份四巷6号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增林罚决字〔2024〕第1号),因你不在家,手机无法接通,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增林罚决字〔2024〕第1号)张贴在你家门口留置送达,于2024年2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通过邮递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增林罚决字〔2024〕第1号)邮寄到你户籍所在地: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上份四巷6号,该邮件于2024年2月10日退回我单位。根据你的户籍地址邮递送达文书未成功,故我单位无法直接送达、邮递送达上述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增林罚决字〔2024〕第1号),请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本人身份证等凭证,到本单位综合执法科接受处理,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富国路6号;联系电话:020-32919816。
特此公告。
附件1:(增林罚决字〔2024〕第1号)刘荣基涉嫌滥伐林木案.doc
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