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数据,粤ABQ683营运车辆的违规行为已被我局连续通报三次。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我局决定依法撤销上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撤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涉及的相关企业应当将被撤销的《道路运输证》于七个工作日内上缴至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增城区重型货车风险预警信息连续三期排名全区前50名的车辆明细表(2023年4月上半月、4月下半月、5月上半月).xlsx
广州市增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