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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扣押物品的公告

2021-12-17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号:

        我局新塘镇执法队于2012年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依法扣押了与违法建设或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经通知后当事人尚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请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扣押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及本人身份证,到我局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局将依法对扣押物品作出处置。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石新路58号;联系电话:020-82693021。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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