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区法院管辖和审判的刑事、民事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查和处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三)审判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纪检、监察等工作,按照干部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
(七)综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八)承办应由本院负责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