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王**
案件名称
施**求
决定文书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穗增派综执罚字〔2024〕21 号
违法依据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相关设施:(五)工地外立面脚手架使用钢管搭设,禁止使用竹子搭设或者钢竹混搭,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应有明显锈迹,立面统一采用绿 色密目式安全网围蔽;”
违法事实
广**的施工队于 * 年 * 月 * 日在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高滩村香江健康山谷 * 进行施工作业。施工作业现场脚手架使用钢竹混搭,立面使用黑色围网且只进行部分围蔽。* 年 * 月 * 日我执法办向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 * 年 * 月 * 日前按文明施工有关标准进行整改。* 年 * 月 * 日,我执法队工作人员就整改情况到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高滩村香江健康山谷 * 进行复查,你(单位)未能按照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处罚依据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 定 第 十 二 条 第 ( 一 ) 项 、 第 ( 二 ) 项 、 第 ( 五 ) 项 、 第(六)项、第(七)项,施工现场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1(万元)
罚款金额
(万元)
1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5-29
执法主体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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