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
案件名称
擅**火
决定文书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穗增派综执罚字〔2023〕87 号
违法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违法事实
王**于*年11月*日擅自在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背阴村背阴山(六路塘)附近焚烧树枝,过火面积约*平方米。上述时间处于森林防火期内,且未能提供用火行为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处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
警告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0.1(万元)
罚款金额
(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29
执法主体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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