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增评〔2021〕223号
广州新莱福磁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新莱福磁材有限公司-新型稀土永磁材料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新莱福磁材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新科路1号(IM体育试玩核心区内)。原项目于2017年取得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增环评〔2017〕127号),2021年完成环保竣工验收。目前,你公司拟在现有厂区新建2栋11层厂房(自编4号、5号),新增建筑面积114992平方米,扩建后,厂区总建筑面积163284.84平方米。新型稀土永磁材料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5号厂房1-4层,占地面积5136平方米,建筑面积20544平方米。本项目主要从事新型稀土永磁材料的生产,年生产3000吨新型稀土永磁材料,其中钐铁氮磁粉1500吨、钐铁氮粒料1500吨。本项目员工人数98人,统一安排在食堂就餐,不在厂内住宿,年工作280天,实行3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1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0.77%。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1〕29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污染防治。施工区域内设置隔油池、沉砂池、车辆冲洗区、排水沟等临时设施。地表径流、泥浆水、冷却水、洗涤废水等各类施工废水均经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同时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减少由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施工期做好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和围蔽工作,增加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次数,建筑材料和废料应密闭运输,运输车辆进出工地时需清洗废水。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施工噪声扰民,严禁在中午及夜间休息时间施工。合理布置施工现场,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同时设置临时隔声屏障等措施。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弃土的运输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二)项目水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废水与车间清洗废水经处理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与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较严值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喷淋塔废水循环使用,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三)项目投料、破碎工序产生粉尘,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以及无组织排放标准。水洗干燥、球磨及废液蒸馏回收工序产生VOCs,挤出制粒产生非甲烷总烃。VOCs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标准限,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以及表9企业边界浓度限值,厂内VOCs还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厨房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标准。
(四)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七)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1.1768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2.3536吨/年,来源于广州市上洲印染洗漂有限公司。
(八)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