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1.负责文电、会务、党建、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修志、接待、信息审核、政务公开、政务督办工作。承担扶贫、对口支援等工作。负责消防、信息化、安全保卫、后勤保障、车辆管理等工作。
2.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继续教育、职称评定、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工作。指导镇(街)园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工作。
3.负责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党纪政务处分相关工作;统筹对接上级巡视、巡察等工作。
4.承担预算、决算、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配合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统筹区级重点污染源防治资金,负责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组织申报专项资金、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5.组织开展辖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系统意识形态工作。负责统战、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基层评议机关工作以及基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参与生态环境交流合作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6.联系工会、妇女、共青团(青年)等工作,负责赈灾、捐款等社会事务工作。负责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管理。
7.组织办理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及相关工作。
8.配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创建工作。
9.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的办公室日常工作。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一科。
1.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范围内实施辖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证许可等工作。
2.承担权限内的规划、政策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3.配合开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
4.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5.指导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6.参与编制综合性生态保护规划。
7.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8.统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其他部门规划的衔接工作。
9.组织协调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监管二科。
1.负责辖区地表水、流域水环境、海洋生态环境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具体落实方案、计划。
2.承担辖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统筹水、大气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3.统筹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以及入海排污口备案工作。
4.组织开展辖区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评估,负责辖区水、大气等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及预警工作。
5.承担辖区应对气候变化与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
6.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协助开展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工作,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7.编制辖区内温室气体清单,组织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监督管理辖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减排目标落实。
8.组织开展辖区内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普查统计工作。牵头编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
9.负责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监管三科。
1.负责辖区土壤、地下水、重金属、噪声和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壤、地下水、重金属、噪声和光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具体落实方案、计划。
2.组织开展工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土壤污染与修复的监督管理。
3.指导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土壤生态状况评估及污染修复。
4.监督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配合开展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等工作。
5.负责落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承担乡村振兴等工作。
6.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参与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湿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7.统筹辖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统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管理、统计工作。
8.承担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范围内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负责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9.负责辖区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协助民用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执法一科。
1.负责辖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日常监督检查。
2.组织开展辖区环境执法双随机工作,开展环境执法专项稽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开展处罚落实后检查工作。
3.参加跨区域、跨流域、跨镇街的环境执法工作、环境污染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统筹区域联防联治。
4.管理污染源监管信息平台等信息系统。配合开展环境保护税相关工作。
5.组织开展辖区内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督察整改工作。对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开展中央和省督察整改相关工作。
6.负责辖区环境执法标准化、环境执法信息建设、移动执法系统管理,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执法应用。
7.组织开展挂牌督办工作。
8.负责辖区内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打击走私、海防边防、军民融合(人民防空)、反恐怖等工作。
9.承担辖区生态环境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等职能。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执法二科。
1.承担辖区生态环境信访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指导各镇街办理环境信访工作。
2.承担辖区生态环境应急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3.牵头拟订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负责环境应急现场处理和后续工作。配合开展环境责任险相关工作。
5.统筹生态环境领域平安维稳、扫黑除恶、禁毒等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执法三科。
1.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2.负责局法治建设、依法行政、依法治区及普法工作。
3.组织开展辖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用评价等工作。组织开展守法核查工作、信用评价、处罚信用修复、诚信企业推选等工作,统筹区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激励惩戒。
4.负责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5.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6.参与生态环境相关政策拟订,组织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7.组织开展局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
8.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9.承担辖区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配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参与绿色金融工作。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