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主题 |
受理编号 | 留言时间 | 处理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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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居住证申领问题 |
2018022803036293 | 2018年02月28日 | 处理完毕 |
类型 |
咨询 |
诉求内容 |
市民称其单位的员工,现居住在增城区(员工居住地的所属街道办:增城区石滩镇),且在增城区有房产,但该员工现只有购房合同,没有房产证。 现咨询该员工在办理居住证时,可否提交购房合同作为居住证明材料。 |
图片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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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增城区政府 |
回复时间 |
2018-03-05 10:25:55 |
回复情况 |
处理时间:2018年3月1日 处理情况:按照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27号)文件要求,其中“关于发证范围和申领条件,在广州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穗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在居住地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领居住证。” 根据实际情况了解,当事人在办理居住证时可提交购房合同作为居住证明材料,但其提供的购房合同必须签订满半年才能作为居住证明的有效材料。石滩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已于2018年3月1当日电话联系诉求人并向其耐心解释说明了相关的政策规定,其表示接受解释并理解支持工作。 群众反馈:2018年3月1日联系市民,其表示知悉。 石滩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日 |
回复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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