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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2018-01-12   来源:广州市法制办 字号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是我市2017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年内审议项目。为保障《规定》制定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市法制办会同起草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严格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一)2016年1月28日,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人口与计划生育以及法学领域的专家对立法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二)2016年1月29日,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召开立法相对人座谈会,邀请群众代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政协委员、机团单位代表、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等参会提出意见。

  (三)2017年2月16日,市法制办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再次邀请人口与计划生育以及法学领域的专家,对立法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四)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通过市政府和市法制办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此外,在收到市卫生计生委报送的送审稿后,市法制办还书面发函征求了广州法学会、市律协等专业团体的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在市法制办审查阶段,通过专家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以及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收到的主要意见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关于托育机构的举办主体。

  1.意见归纳: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相关服务机构的制度,有意见反馈该制度与《国务院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19号文)》的精神不统一,企业难以执行。

  2.处理情况:采纳。

  (二)关于对超生人员的处理。

  1.意见归纳:

  (1)建议加重对于超生人员的处罚。

  (2)二胎政策放开前,违法生育二胎,二胎政策实行时还未处罚的,建议免于处罚。

  2.处理情况:未采纳。

  理由:(1)加重处罚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关于假期。

  1.意见归纳:

  (1)建议增加怀孕后终止妊娠的休假天数。

  (2)建议增加独生子女对于其未成年子女的护理假。对父母的护理假不应仅限于独生子女,也不应限于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应当增加护理假的天数,如因工作原因无法享受护理假,建议父母住院的护工费用由住院补贴保险予以覆盖。

  (3)独生子女享受对父母的护理假,加重了企业负担,缺少上位法依据,建议独生子女护理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或从企业支付的税收中扣除。

  2.处理情况:未采纳。

  理由:(1)征求意见稿关于怀孕后终止妊娠休假天数的规定是对《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细化。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而对于独生子女享受护理假的天数经过专家论证,且参考外地相关规定确定的。对于住院补贴保险应按有关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3)《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六十周岁以上的,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护理照料父母给予必要照顾。征求意见稿规定独生子女对父母享受护理假是有依据的。生育保险应按有关生育保险规定执行。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属于规章的立法权限。

  (四)关于计划生育奖励。

  1.意见归纳:

  (1)建议给独生子女增加社保、养老金、住院补贴保险等奖励。

  (2)建议提高企业计生奖励标准。

  2.处理情况:未采纳。

  理由:(1)社保、养老金、保险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

  (2)《规定》有关企业计生奖励标准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制定,根据立法法,《规定》作为政府规章,不能突破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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