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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文罚字〔2016〕第02号(广州大丰门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

2016-09-05   来源:本网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增文罚字〔2016〕第02

案件名称

不符合法定开放条件而接待游客

当事人

广州大丰门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匡磊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7月29日下午,当事人在停业整改期间、不符合法定开放条件而接待游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会议纪要等证据证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停业整顿并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整顿并在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文体旅游局

作出处罚的日期

2016年8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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