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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增)征〔2021〕27号)

    2021-10-09 来源: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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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1〕27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1〕67号),同意石滩镇龙地村红花地经济合作社、沙头村经济联合社、沙头村北二、西中、六姚、上东、红星、北东、中心、东二、东一、上西、红丰、中丰、新丰、向阳、永丰、农丰、朝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7542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七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石滩镇龙地村红花地经济合作社、沙头村经济联合社、沙头村北二、西中、六姚、上东、红星、北东、中心、东二、东一、上西、红丰、中丰、新丰、向阳、永丰、农丰、朝阳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石滩镇龙地村红花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总面积1.8199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1.8199公顷(耕地0.900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9190公顷)。

      石滩镇沙头村经济联合社、北二、西中、六姚、上东、红星、北东、中心、东二、东一、上西、红丰、中丰、新丰、向阳、永丰、农丰、朝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总面积2.9343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2.934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2.9343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1.征收石滩镇龙地村红花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总面积1.8199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1.8199公顷(耕地0.900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9190公顷)。

      (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已经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征收上述1.8199公顷集体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16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总费用为300.2836万元。

      (2)青苗补偿费42.5856万元,由龙地村红花地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2.征收石滩镇沙头村经济联合社、北二、西中、六姚、上东、红星、北东、中心、东二、东一、上西、红丰、中丰、新丰、向阳、永丰、农丰、朝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总面积2.9343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2.934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2.9343公顷)。

      (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已经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征收上述2.9343公顷集体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16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总费用为484.1596万元。

      (2)青苗补偿费68.6625万元,由沙头村经济联合社、北二、西中、六姚、上东、红星、北东、中心、东二、东一、上西、红丰、中丰、新丰、向阳、永丰、农丰、朝阳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即0.4754公顷)核定留用地指标,以折算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589.5000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280.2483万元。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石滩镇龙地村红花地经济合作社、沙头村经济联合社、沙头村北二、西中、六姚、上东、红星、北东、中心、东二、东一、上西、红丰、中丰、新丰、向阳、永丰、农丰、朝阳经济合作社

    2021年10月8日

    2021年10月17日

    石滩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郭晃明

    电话: 82922797

    2021年10月18日

    2021年10月22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2019-76征地公告附图.pdf

      2021年10月8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 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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