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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0〕12号 】

    2020-04-14 来源: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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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0〕12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0〕12号),同意将中新镇团结村山口第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953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六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团结村山口第一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团结村山口第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686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3590公顷(园地0.0937公顷、林地0.2068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585公顷),建设用地0.0096公顷。

      团结村山口第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1267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1267公顷(园地0.0674公顷、林地0.0593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团结村山口第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686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园地

    0.0937

    33.9500

    3.1811

    24.2500

    2.2722

    5.4533

    林地

    0.2068

    16.7300

    3.4598

    11.9500

    2.4713

    5.9311

    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585

    33.9500

    1.9861

    24.2500

    1.4186

    3.4047

    建设用地

    0.0096

    47.2500

    0.4536

    0

    0

    0.4536

    汇总

    0.3686

     15.2427(万元)

      青苗补偿费16.1550万元、附着物补偿费0.1440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团结村山口第一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团结村山口第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1267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园地

    0.0674

    33.9500

    2.2882

    24.2500

    1.6345

    3.9227

    林地

    0.0593

    16.7300

    0.9921

    11.9500

    0.7086

    1.7007

    汇总

    0.1267

    5.6234(万元)

      青苗补偿费5.7015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团结村山口第一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团结村山口第一经济合作社

    2020年4月13日

    2020年4月22日

    中新镇规划资源所

    联系人:黄凡

    电话: 82869399

    2020年4月23日

    2020年4月27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13日

    附件:征地公告附图1.pdf

              征地公告附图2.pdf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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