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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0〕4号 】

    2020-04-03 来源: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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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0〕4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19〕198号),同意将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石滩镇郑田村伍一、伍二、四一、四二、西一、西二、上东、下东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4451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8年度第五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石滩镇郑田村伍一、伍二、四一、四二、西一、西二、上东、下东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一、伍二、四一、四二、西一、西二、上东、下东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总面积4.9507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4.9507公顷(耕地4.865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857公顷)。经核查由于原红线压占省已批红线0.0004公顷、未核发不动产证0.0003公顷,因此缩减上述用地报批红线0.0007公顷。故实际征收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二、伍一、四二、四一、西二、西一、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土地4.9500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4.9500公顷(耕地4.864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856公顷)。

      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一、伍二、四一、四二、西一、西二、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总面积0.4951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4951公顷(耕地0.4779公顷、园地0.000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6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征收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一、伍二、四一、四二、西一、西二、上东、下东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总面积4.9500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水田

    4.8644

    55.5000

    269.9742

    33.3000

    161.9845

    431.9587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856

    39.9000

    3.4154

    28.5000

    2.4396

    5.8550

    汇总

    4.9500

    437.8138万元

      青苗补偿费288.7353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二、伍一、四二、四一、西二、西一、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征收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一、伍二、四一、四二、西一、西二、上东、下东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总面积0.4951公顷,用于落实本批次石滩镇郑田村4.9500公顷用地的留用地,根据有关规定,不需预留经济发展用地,不实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详见省、市的留用地安置政策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郑田村经济联合社,石滩镇郑田村伍一、伍二、四一、四二、西一、西二、上东、下东经济合作社

    2020年4月2日

    2020年4月11日

    石滩镇规划资源所

    联系人:郭晃明

    电话: 82922797

    2020年4月12日

    2020年4月16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2日

    附件:穗府(增)征〔2020〕4号公告附图1.pdf

              穗府(增)征〔2020〕4号公告附图2.pdf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IM体育试玩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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