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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0〕5号 】

    2020-02-25 来源: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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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0〕5号

           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字〔2019〕207号),同意将石滩镇麻车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2444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麻车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4.7676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4.1079公顷(耕地1.8061公顷、 园地0.4712公顷、林地0.134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6962公顷),建设用地0.6597公顷。

       麻车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0.4768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4768公顷(耕地0.0481公顷、园地0.405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3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征收麻车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4.7676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水浇地

    1.7990

    47.2500

    85.0028

    28.3500

    51.0017

    136.0045

    旱地

    0.0071

    47.2500

    0.3355

    28.3500

    0.2013

    0.5368

    园地

    0.4712

    33.9500

    15.9972

    24.2500

    11.4266

    27.4238

    林地

    0.1344

    16.7300

    2.2485

    11.9500

    1.6061

    3.8546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1.6962

    33.9500

    57.5860

    24.2500

    41.1329

    98.7189

    建设用地

    0.6597

    47.2500

    31.1708

    0

    0

    31.1708

    汇总

    4.7676

    297.7094万元

      青苗补偿费264.5847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9.8955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征收麻车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0.4768公顷,由于该用地用于落实本批次石滩镇麻车村4.7676公顷用地的留用地,根据有关规定,不需预留经济发展用地,不实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详见省、市的留用地安置政策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麻车村经济联合社

    2020年2月24日

    2020年3月4日

    石滩镇规划资源所

    联系人:郭晃明

    电话: 82922797

    2020年3月5日

    2020年3月9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年2月24日

    附件:穗府(增)征〔2020〕5号公告附图1

              穗府(增)征〔2020〕5号公告附图2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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