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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增)征〔2020〕8号)

    2020-02-20 来源: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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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0〕8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字〔2020〕2号),同意派潭镇高滩村上塘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1193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派潭镇高滩村上塘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派潭镇高滩村上塘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3.2632 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3.2632 公顷(耕地1.0660公顷、园地1.7270公顷、林地0.404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661公顷)。

          派潭镇高滩村上塘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0.8561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8561公顷(园地0.3305公顷、林地0.525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征收高滩村上塘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3.2632 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水田

    1.0660

    43.6880

    46.5714

    26.2128

    27.9428

    74.5142

    园地

    1.7270

    31.4300

    54.2796

    22.4500

    38.7712

    93.0508

    林地

    0.4041

    14.7000

    5.9403

    10.5000

    4.2431

    10.1834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661

    31.4300

    2.0775

    22.4500

    1.4839

    3.5614

    汇总

    3.2632

    181.3098万元

    青苗补偿费135.3587万元,由高滩村上塘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征收高滩村上塘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0.8561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园地

    0.3305

    31.4300

    10.3876

    22.4500

    7.4197

    17.8073

    林地

    0.5256

    14.7000

    7.7263

    10.5000

    5.5188

    13.2451

    汇总

    0.8561

    31.0524万元

    青苗补偿费38.5245万元,由高滩村上塘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高滩村

    上塘经济合作社

    2020年2月20日

    2020年2月29日

    派潭镇规划资源所

    联系人:何志忠

    电话:82841259

    2020年3月1日

    2020年3月5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年2月20日

    附件:穗府(增)征〔2020〕8号公告附图.pdf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 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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