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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府征〔2019〕58号(2019-2批次)

    2019-12-30 来源: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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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增府征〔2019〕58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字[2019]159号),同意新塘镇官湖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2.1112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官湖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官湖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1112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1.9419公顷(其中耕地0.4708公顷、园地0.0012公顷、林地0.0227公顷、养殖水面0.1998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2474公顷),建设用地0.1693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官湖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1112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耕地

        水浇地

        0.3996

        55.5000

        22.1778

        33.3000

        13.3067

        35.4845

        旱地

        0.0712

        55.5000

        3.9516

        33.3000

        2.3710

        6.3226

        园地

        0.0012

        39.9000

        0.0479

        28.5000

        0.0342

        0.0821

        林地

        0.0227

        18.5500

        0.4211

        13.2500

        0.3008

        0.7219

        养殖水面

        0.1998

        66.0000

        13.1868

        27.5000

        5.4945

        18.6813

        其它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1.2474

        39.9000

        49.7713

        28.5000

        35.5509

        85.3222

        建设用地

        0.1693

        55.5000

        9.3962

        0

        0

        9.3962

        汇总

        2.1112

        156.0108万元

        青苗补偿款87.3855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5711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官湖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增城区新塘镇官湖村经济联合社

        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5日

        新塘镇规划资源所

        联系人:林锡军

        电话: 82775201

        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10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9 年12月27日

      2019-2批次征地公告附图.pdf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 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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