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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府征〔2019〕28号(2018-46批次)

    2019-08-19 来源: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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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增府征〔2019〕28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19〕98号),同意增城区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二、伍一、四二、四一、西二、西一、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属下的2.202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8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二、伍一、四二、四一、西二、西一、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二、伍一、四二、四一、西二、西一、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土地2.0022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2.0022公顷(耕地1.8968公顷、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054公顷)。

      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一、伍二、四一、四二、西一、西二、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土地0.2002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0.2002公顷(耕地0.200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二、伍一、四二、四一、西二、西一、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土地2.0022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水 田

    1.8968

    55.5000

    105.2724

    33.3000

    63.1634

    168.4358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1054

    39.9000

    4.2055

    28.5000

    3.0039

    7.2094

    汇总

    2.0022

    175.6452(万元)

      青苗补偿费90.0990万元,由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二、伍一、四二、四一、西二、西一、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一、伍二、四一、四二、西一、西二、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土地0.2002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水田

    0.2002

    55.5000

    11.1111

    33.3000

    6.6667

    17.7778

    汇总

    0.2002

    17.7778(万元)

      青苗补偿费9.0090万元由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一、伍二、四一、四二、西一、西二、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伍二、伍一、四二、四一、西二、西一、下东、上东经济合作社

    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24日

    石滩镇国土所

    联系人:郭晃明

    电话: 82922797

    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8月29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15日

    石ZG2018016号.pdf

    石ZG2018017号.pdf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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