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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府征〔2019〕2号(2018-24批次)

    2019-04-29 来源: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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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增府征〔2019〕2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字[2019]40号),同意永宁街百湖村、郭村村经济联合社属下共有的3.333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8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百湖村、郭村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百湖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2.2844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0.2683公顷园地0.2606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77公顷),未利用地2.0161

      郭村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0489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0.1187公顷(园地0.1187公顷),未利用地0.930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百湖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2.2844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园地

      0.2606

      39.9000

      10.3979

      28.5000

      7.4271

      17.8250

      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077

      39.9000

      0.3072

      28.5000

      0.2195

      0.5267

      未利用地

      2.0161

      27.7000

      55.8460

      0

      0

      55.8460

      汇总

      2.2844

      74.1977万元

      青苗补偿费12.1078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百湖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份

      郭村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0489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园地

      0.1187

      39.9000

      4.7361

      28.5000

      3.3830

      8.1191

      未利用地

      0.9302

      27.7000

      25.7665

      0

      0

      26.7665

      汇总

      1.0489

      33.8856万元

      青苗补偿费5.3415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郭村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份。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增城区永宁街百湖村、郭村村经济联合社

      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13日

       

    永宁街国土所

    联系人:梁艺峰

    电话: 32988762

       

      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8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29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 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附件:2018-24征地红线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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