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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府征〔2019〕24号(2018-30批次)

    2019-08-07 来源: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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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增府征〔2019〕24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字[2019]92号),同意永宁街下元村经济联合社、石迳村下坊经济合作社属下共有的5.4195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8年度第三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下元村经济联合社、石迳村下坊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石迳村下坊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4.5591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4.5591公顷(耕地<水浇地>0.0010公顷、林地4.5021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560公顷)。

      下元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8604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0.8498公顷(林地0.8333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65公顷)、建设用地0.010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石迳村下坊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4.5591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耕地

    水浇地

    0.0010

    55.5000

    0.0555

    33.3000

    0.0333

    0.0888

    林地

    4.5021

    18.9000

    85.0897

    13.5000

    60.7784

    145.8681

    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560

    39.9000

    2.2344

    28.5000

    1.5960

    3.8304

    汇总

    4.5591

    149.7873万元

      青苗补偿费205.1595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石迳村下坊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份。

      下元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8604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林地

    0.8333

    18.9000

    15.7494

    13.5000

    11.2496

    26.9990

    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165

    39.9000

    0.6584

    28.5000

    0.4703

    1.1287

    建设用地

    0.0106

    55.5000

    0.5883

    0

    0

    0.5883

    汇总

    0.8604

    28.7160万元

      青苗补偿费38.2410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7700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下元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份。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增城区永宁街下元村经济联合社、石迳村下坊经济合作社

    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31日

     

    永宁街国土所

    联系人:阮洪锋

    电话: 32988762

     

    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5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22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附件:增府征(2019)24号征地公告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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