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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府征〔2019〕1号(2018-17批次)

    2019-03-16 来源: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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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增府征〔2019〕1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字[2019]14号),同意永宁街章陂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14.4028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8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章陂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章陂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3.0935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13.0935公顷(其中耕地9.0065公顷、园地2.1155公顷、养殖水面1.3403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6312公顷)。

      章陂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3093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1.3093公顷(其中耕地0.7744公顷、园地0.4846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503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章陂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3.0935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水浇地)

    9.0065

    55.5000

    499.8608

    33.3000

    299.9165

    799.7773

    园地

    2.1155

    39.9000

    84.4085

    28.5000

    60.2918

    144.7003

    养殖水面

    1.3403

    65.5000

    87.7897

    27.5000

    36.8583

    124.6480

    其它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6312

    39.9000

    25.1849

    28.5000

    17.9892

    43.1741

    汇总

    13.0935

    1112.2997万元

      青苗补偿款39.6294万元由永宁街章陂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章陂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3093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水浇地)

    0.7744

    55.5000

    42.9792

    33.3000

    25.7875

    68.7667

    园地

    0.4846

    39.9000

    19.3355

    28.5000

    13.8111

    33.1466

    其它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0503

    39.9000

    2.0070

    28.5000

    1.4336

    3.4406

    汇总

    1.3093

    105.3539万元

      青苗补偿款3.801万元由永宁街章陂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区国土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增城区永宁街章陂村经济联合社

    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30日

     

    增城开发区建环局

    联系人:汤柱良

    电话: 82706709

     

    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4月4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16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IM体育网站:/上公布)

     

      附件:增府征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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