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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府征〔2018〕2号(2017-17批次)

    2018-11-15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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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增府征〔2018〕2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18]79号),同意荔城街太平村鹰咀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三联村天合经济合作社、江尾经济合作社属下的1.580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7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太平村鹰咀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三联村天合经济合作社、江尾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太平村经济联合社0.0887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0.0887公顷(其中园地0.053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356公顷)。

      太平村鹰咀经济合作社0.1581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0.1581公顷(其中园地0.023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346公顷)。

      三联村江尾经济合作社0.2783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0.2783公顷(其中园地0.230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478公顷)。

      三联村天合经济合作社0.9098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0.8542公顷(其中耕地0.0086公顷、园地0.705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401公顷),建设用地0.0556公顷。

      三联村天合经济合作社0.1460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0.1312公顷(园地0.0944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368公顷),建设用地0.0148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太平村经济联合社0.0887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园地

      0.0531

      39.9000

      2.1187

      28.5000

      1.5134

      3.6321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0356

      39.9000

      1.4204

      28.5000

      1.0146

      2.4350

      汇总

      0.0887 

      6.0671万元

      青苗补偿款3.9894万元,由荔城街太平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太平村鹰咀经济合作社0.1581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园地

      0.0235

      39.9000

      0.9377

      28.5000

      0.6698

      1.6075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1346

      39.9000

      5.3705

      28.5000

      3.8361

      9.2066

      汇总

      0.1581 

      10.8141万元

      青苗补偿款7.1152万元,由荔城街太平村鹰咀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三联村江尾经济合作社0.2783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园地

      0.2305

      39.9000

      9.1970

      28.5000

      6.5693

      15.7663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0478

      39.9000

      1.9072

      28.5000

      1.3623

      3.2695

      汇总

      0.2783 

      19.0358万元

      青苗补偿款12.5234万元,由荔城街三联村江尾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三联村天合经济合作社0.9098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耕地

      水浇地

      0.0086

      55.5000

      0.4773

      33.3000

      0.2864

      0.7637

      园地

      0.7055

      39.9000

      28.1495

      28.5000

      20.1068

      48.2563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1401

      39.9000

      5.5900

      28.5000

      3.9929

      9.5829

      建设用地

      0.0556

      55.5000

      3.0858

      -

      -

      3.0858

      汇总

      0.9098 

      61.6887万元

      青苗补偿款41.2519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3.6473万元,由荔城街三联村天合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三联村天合经济合作社0.1460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园地

      0.0944

      39.9000

      3.7666

      28.5000

      2.6904

      6.4570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0368

      39.9000

      1.4683

      28.5000

      1.0488

      2.5171

      建设用地

      0.0148

      55.5000

      0.8214

      -

      -

      0.8214

      汇总

      0.1460

      9.7955万元

      青苗补偿款6.5681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1894万元,由三联村天合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区国土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荔城街太平村鹰咀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三联村天合经济合作社、江尾经济合作社

      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29日

       

      荔城国土所

      联系人:安帝城

      电话: 82611678

       

      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4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 年11月15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 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IM体育试玩网站:http://www.zc.gov.cn上公布)

    相关附件
    1. 附件:附图1.pdf
    2. 附件:附图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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