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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府征[2017]190号(2017-1批次)

    2017-12-1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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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190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640号],同意将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19.464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1.0381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0.9335公顷(耕地0.0417公顷、养殖水面0.8918公顷),建设用地0.1046公顷。

      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8.4827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8.4628公顷(耕地3.3146公顷,园地2.6100公顷,养殖水面0.708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8299公顷) ,建设用地0.0199公顷。

      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9.9436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9.9436公顷(耕地9.0525公顷、园地0.1578公顷、林地0.366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67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1.0381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水浇地

    0.0417

    47.2500

    1.9703

    28.3500

    1.1822

    3.1525

    养殖水面

    0.8918

    55.3776

    49.3857

    23.0740

    20.5774

    69.9631

    建设用地

    0.1046

    47.2500

    4.9424

    -

    -

    4.9424

    汇总

    1.0381

    78.0580万元

      青苗补偿费32.7002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7.7858万元,由顾屋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8.4827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灌溉水 田

    0.1321

    47.2500

    6.2417

    28.3500

    3.7450

    9.9868

    水浇地

    3.1825

    47.2500

    150.3731

    28.3500

    90.2239

    240.5970

    园地

    2.6100

    33.9213

    88.5346

    24.2295

    63.2390

    151.7736

    养殖水面

    0.7083

    55.3776

    39.2240

    23.0740

    16.3433

    55.5673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1.8299

    33.9213

    62.0726

    24.2295

    44.3376

    106.4101

    建设用地

    0.0199

    47.2500

    0.9403

    ――

    ――

    0.9403

    汇总

    8.4827

    565.2751万元

      青苗补偿费267.2051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63.6203万元,由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9.9436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水浇地

    8.6654

    47.2500

    409.4402

    28.3500

    245.6641

    655.1043

    旱地

    0.3871

    47.2500

    18.2905

    28.3500

    10.9743

    29.2648

    园地

    0.1578

    33.9213

    5.3528

    24.2295

    3.8234

    9.1762

    林地

    0.3661

    16.6838

    6.1079

    11.9170

    4.3628

    10.4707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3672

    33.9213

    12.4559

    24.2295

    8.8971

    21.3530

    汇总

    9.9436

    725.3690万元

      青苗补偿费313.2213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74.5765万元,由顾屋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区国土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

    2017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29日

     

    石滩镇国土所

    联系人:郭晃明

    电话:82922797

     

    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3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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