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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府征[2017]190号(2017-1批次)

    2017-12-1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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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190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640号],同意将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上东经济合作社、郑田村下东经济合作社、郑田村西一经济合作社、郑田村西二经济合作社、郑田村四一经济合作社、郑田村四二经济合作社、郑田村伍一经济合作社和郑田村伍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19.549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上东经济合作社、郑田村下东经济合作社、郑田村西一经济合作社、郑田村西二经济合作社、郑田村四一经济合作社、郑田村四二经济合作社、郑田村伍一经济合作社和郑田村伍二经济合作社(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上东经济合作社、郑田村下东经济合作社、郑田村西一经济合作社、郑田村西二经济合作社、郑田村四一经济合作社、郑田村四二经济合作社、郑田村伍一经济合作社和郑田村伍二经济合作社19.5493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19.5493公顷(耕地10.7139公顷、园地5.9099公顷、林地0.4996公顷、养殖水面1.129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296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上东经济合作社、郑田村下东经济合作社、郑田村西一经济合作社、郑田村西二经济合作社、郑田村四一经济合作社、郑田村四二经济合作社、郑田村伍一经济合作社和郑田村伍二经济合作社19.5493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灌溉水 田

    9.8212

    55.5

    545.0766

    33.3

    327.0460

    872.1226

    水浇地

    0.8927

    55.5

    49.5449

    33.3

    29.7269

    79.2718

    园地

    5.9099

    39.9

    235.8050

    28.5

    168.4322

    404.2372

    林地

    0.4996

    18.5

    9.2676

    13.25

    6.6197

    15.8873

    养殖水面

    1.1290

    66

    74.5140

    27.5

    31.0475

    105.5615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1.2969

    39.9

    51.7463

    28.5

    36.9617

    88.7080

    汇总

    19.5493

    1565.7884万元

      青苗补偿费879.7170万元由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石滩镇郑田村下东经济合作社、石滩镇郑田村西一经济合作社、石滩镇郑田村西二经济合作社、石滩镇郑田村四一经济合作社、石滩镇郑田村四二经济合作社、石滩镇郑田村伍一经济合作社、石滩镇郑田村伍二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区国土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郑田村上东经济合作社、郑田村下东经济合作社、郑田村西一经济合作社、郑田村西二经济合作社、郑田村四一经济合作社、郑田村四二经济合作社、郑田村伍一经济合作社和郑田村伍二经济合作社

    2017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29日

     

    石滩镇国土所

    联系人:郭晃明

    电话:82922797

    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3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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