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增府征〔2016〕2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朱村街凤岗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地块面积:朱村街凤岗村14.742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青苗补偿费1918.39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83.3819万元,由凤岗村经济联合社、上围第六社、下围第九社、下围第四社、刘屋第五社、庄水第八社、庄水第二社、官庄第三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土地类别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 | 安置补助 | 合计 (万元) |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耕地 | 灌溉水田 | 0.0810 | 43.8750 | 3.5539 | 26.3250 | 2.1323 | 5.6862 |
耕地 | 水浇地 | 0.2114 | 43.875 | 9.2752 | 26.3250 | 5.5651 | 14.8403 |
园地 | 9.4332 | 31.5000 | 297.1458 | 22.5000 | 212.2470 | 509.3928 | |
林地 | 2.1172 | 26.2500 | 55.5765 | 18.7500 | 39.6975 | 95.2740 | |
养殖水面 | 1.4130 | 51.4800 | 72.7412 | 21.4500 | 30.3089 | 103.0501 | |
其他农用地 | 0.8730 | 31.5000 | 27.4995 | 22.5000 | 19.6425 | 47.1420 | |
建设用地 | 0.6141 | 43.8750 | 26.9436 | 0 | 0 | 26.9436 | |
汇总 | 14.7429 | 802.3290万元 |
(二)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被征地村的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的村民委员会在征地补偿登记期内到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朱村街凤岗村经济联合社、上围第六社、下围第九社、下围第四社、刘屋第五社、庄水第八社、庄水第二社、官庄第三社 | 2016年1月22日~ 2016年2月5日 | 镇(街)国土所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6年2月5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阮洪锋,联系电话:82629816)。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3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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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