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6]184号(2015-1批次 挂绿湖安置区979.371亩)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6〕184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604号],同意将石滩镇增塘村经济联合社、增塘村第一、第二、三一、三二、三三、三四、四一、四二、四三、五一、五二经济合作社,谢屋村经济联合社、谢屋村旧谢、新谢、东一、东二、西一、西二、新一、新二、新三经济合作社,麻车村草堂、谷元经济合作社;荔城街光明村经济联合社、光明村岭背塘、坭桥、社址、竹溪经济合作社,西瓜岭村经济联合社、西瓜岭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65.291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挂绿湖安置区项目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增塘村、谢屋村、麻车村,荔城街光明村、西瓜岭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城街光明村经济联合社、岭背塘、坭桥、社址、竹溪经济合作社18.695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8.695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11.8400公顷(其中耕地0.3291公顷、园地7.3790公顷、林地3.6785公顷、其它农用地0.4534公顷),建设用地6.8552公顷。
荔城街西瓜岭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19.0334公顷,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9.0334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3.8202公顷(其中园地1.4061公顷、林地1.1737公顷、其它农用地1.2404公顷),建设用地15.2132公顷。
石滩镇麻车村草塘、谷元经济合作社2.6841公顷,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2.6841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建设用地2.6841公顷。
石滩镇谢屋村经济联合社、东一、东二、西一、西二、新一、新二、新三经济合作社12.7974公顷,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2.7974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10.7171公顷(其中园地8.5579公顷、林地1.5796公顷、其他农用地0.5796公顷),建设用地2.0803公顷。
石滩镇增塘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三一、三二、三三、三四、四一、四二、四三、五一、五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12.0813公顷,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2.0813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4.4257公顷(其中园地4.1840公顷、林地0.1383公顷、其他农用地0.1034公顷),建设用地7.655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荔城街光明村经济联合社、岭背塘、坭桥、社址、竹溪经济合作社18.6952公顷
土地类别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万元) |
安置补助(万元) |
合计 (万元) |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
耕地 |
灌溉水田 |
0.3291 |
43.875 |
14.4393 |
26.325 |
8.6635 |
23.1028 |
园地 |
7.3790 |
31.5 |
232.4385 |
22.5 |
166.0275 |
398.4660 |
|
林地 |
3.6785 |
26.25 |
96.5606 |
18.75 |
68.9719 |
165.5325 |
|
其他农用地 |
0.4534 |
31.5 |
14.2821 |
22.5 |
10.2015 |
24.4836 |
|
建设用地 |
6.8552 |
43.8750 |
300.7719 |
— |
— |
300.7719 |
|
汇总 |
18.6952 |
912.3568万元 |
|||||
青苗补偿款841.2840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216.4764万元,由荔城街光明村经济联合社、岭背塘、坭桥、社址、竹溪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荔城街西瓜岭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19.0334公顷
土地类别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万元) |
安置补助(万元) |
合计 (万元) |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
园地 |
1.4061 |
31.5 |
44.2922 |
22.5 |
31.6372 |
75.9294 |
林地 |
1.1737 |
26.25 |
30.8096 |
18.75 |
22.0069 |
52.8165 |
其他农用地 |
1.2404 |
31.5 |
39.0726 |
22.5 |
27.9090 |
66.9816 |
建设用地 |
15.2132 |
43.8750 |
667.4792 |
— |
— |
667.4792 |
汇总 |
19.0334 |
863.2067万元 |
青苗补偿款856.5030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265.1552万元,由荔城街西瓜岭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石滩镇麻车村草塘、谷元经济合作社2.6841公顷
土地类别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万元) |
安置补助(万元) |
合计 (万元) |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
建设用地 |
2.6841 |
43.8750 |
117.7649 |
— |
— |
117.7649 |
汇总 |
2.6841 |
117.7649万元 |
地上附着物补偿款447.0315万元,由石滩镇麻车村草塘、谷元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石滩镇谢屋村经济联合社、东一、东二、西一、西二、新一、新二、新三经济合作社12.7974公顷
土地类别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万元) |
安置补助(万元) |
合计 (万元) |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
园地 |
8.5579 |
31.5 |
269.5738 |
22.5 |
192.5528 |
462.1266 |
林地 |
1.5796 |
26.25 |
41.4645 |
18.75 |
29.6175 |
71.0820 |
其他农用地 |
0.5796 |
31.5 |
18.2574 |
22.5 |
13.0410 |
31.2984 |
建设用地 |
2.0803 |
43.8750 |
91.2732 |
— |
— |
91.2732 |
汇总 |
12.7974 |
655.7802万元 |
青苗补偿款575.8830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382.8557万元,由石滩镇谢屋村经济联合社、东一、东二、西一、西二、新一、新二、新三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石滩镇增塘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三一、三二、三三、三四、四一、四二、四三、五一、五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12.0815公顷
土地类别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万元) |
安置补助(万元) |
合计 (万元) |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
园地 |
4.1840 |
31.5 |
131.796 |
22.5 |
94.14 |
225.936 |
林地 |
0.1383 |
26.25 |
3.6304 |
18.75 |
2.5931 |
6.2235 |
其他农用地 |
0.1034 |
31.5 |
3.2571 |
22.5 |
2.3265 |
5.5836 |
建设用地 |
7.6556 |
43.8750 |
335.8895 |
— |
— |
335.8895 |
汇总 |
12.0813 |
573.6326万元 |
青苗补偿款543.6815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468.2412万元,由石滩镇增塘村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三一、三二、三三、三四、四一、四二、四三、五一、五二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区国土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增塘村经济联合社、增塘村第一、第二、三一、三二、三三、三四、四一、四二、四三、五一、五二经济合作社,谢屋村经济联合社、谢屋村旧谢、新谢、东一、东二、西一、西二、新一、新二、新三经济合作社,麻车村草堂、谷元经济合作社;荔城街光明村经济联合社、光明村岭背塘、坭桥、社址、竹溪经济合作社,西瓜岭村经济联合社、西瓜岭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 |
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8日 |
镇(街)国土所 |
2016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13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