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6]127号(2015-6批次 上岭、长巷130亩)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6〕127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511号],同意将正果镇到蔚村楼乡经济合作社,新塘镇塘美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荔城街廖隔塘村经济联合社、新塘镇塘美村、巷口村、上岭村、长巷村经济联合社,永宁街章陂村、九如村、湖中村、白水村、简村村、陂头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61.22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新塘镇上岭村、长巷村130亩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上岭村、长巷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新塘镇上岭村经济联合社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3487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1.3487公顷(其中耕地0.3372公顷、园地0.6358公顷、养殖水面0.030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456公顷)。
新塘镇长巷村经济联合社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7.3180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7.2963公顷(其中耕地4.6535公顷、园地0.7384公顷、养殖水面0.003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9011公顷)、建设用地0.021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新塘镇上岭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类别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万元) |
安置补助(万元) |
合计 (万元) |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
耕地 |
灌溉水田 |
0.3372 |
43.8750 |
14.7947 |
26.3250 |
8.8768 |
23.6715 |
园地 |
0.6358 |
31.5000 |
20.0277 |
22.5000 |
14.3055 |
34.3332 |
|
养殖水面 |
0.0301 |
51.4800 |
1.5495 |
21.4500 |
0.6456 |
2.1951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3456 |
31.5000 |
10.8864 |
22.5000 |
7.7760 |
18.6624 |
|
汇总 |
1.3487 |
78.8622万元 |
|||||
青苗补偿款27.3506万元由新塘镇上岭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新塘镇长巷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类别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万元) |
安置补助(万元) |
合计 (万元) |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
耕地 |
灌溉水田 |
3.5631 |
43.8750 |
156.331 |
26.3250 |
93.7986 |
250.1296 |
水浇地 |
1.0904 |
43.8750 |
47.8413 |
26.3250 |
28.7048 |
76.5461 |
|
园地 |
0.7384 |
31.5000 |
23.2596 |
22.5000 |
16.614 |
39.8736 |
|
养殖水面 |
0.0033 |
51.4800 |
0.1699 |
21.4500 |
0.0708 |
0.2407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1.9011 |
31.5000 |
59.8847 |
22.5000 |
42.7748 |
102.6595 |
|
建设用地 |
0.0217 |
43.875 |
0.9521 |
0 |
0 |
0.9521 |
|
汇总 |
7.3180 |
470.4016 万元 |
青苗补偿款100.6497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5.2360万元由新塘镇长巷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区国土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上岭村经济联合社、新塘镇长巷村经济联合社 |
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24日 |
镇(街)国土所 |
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29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