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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府征[2016]107号(2015-16批次 荔城街罗岗村101.744亩)

    2016-12-2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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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6〕107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505号],同意将永宁街岗丰村、长岗村经济联合社,荔城街罗岗村经济联合社,罗岗村巫屋、林屋、石角经济合作社属下的43.6272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5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荔城街罗岗村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罗岗村经济联合社,罗岗村巫屋、林屋、石角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增城区荔城街罗岗村经济联合社0.2109公顷<3.164亩>,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0875公顷<1.313亩> (其中园地0.0875公顷<1.313亩>)和建设用地0.1234公顷<1.851亩>;罗岗村巫屋经济合作社0.1293公顷<1.940亩>,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1293公顷<1.940亩> (其中园地0.1293公顷<1.940亩>);罗岗村林屋经济合作社0.6567公顷<9.851亩>,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6567公顷<9.851亩> (其中耕地<水浇地>0.0231公顷<0.347亩>、园地0.6261公顷<9.392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75公顷<0.113亩>);罗岗村石角经济合作社5.7880公顷<86.820亩>,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5.6896公顷<85.344亩> (其中耕地<水浇地>0.8177公顷<12.266亩>、园地4.6391公顷<69.587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328公顷<3.492亩>)和建设用地0.0984公顷<1.476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罗岗村经济联合社0.2109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园地

    0.0875

    31.5000

    2.7563

    22.5000

    1.9688

    4.7251

    建设用地

    0.1234

    43.8750

    5.4142

    5.4142

    汇总

    0.2109

    10.1393万元

        青苗补偿11.7661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7.8344万元,由荔城街罗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罗岗村巫屋经济合作社0.1293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园地

    0.1293

    31.5000

    4.0730

    22.5000

    2.9093

    6.9823

    汇总

    0.1293

    6.9823万元

        青苗补偿17.3716万元,由荔城街罗岗村巫屋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罗岗村林屋经济合作社0.6567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耕地

    水浇地

    0.0231

    43.8750

    1.0135

    26.3250

    0.6081

    1.6216

    园地

    0.6261

    31.5000

    19.7222

    22.5000

    14.0873

    33.8095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075

    31.5000

    0.2363

    22.5000

    0.1688

    0.4051

    汇总

    0.6567

    35.8362万元

                   

        青苗补偿87.8924万元,由罗岗村林屋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罗岗村石角经济合作社5.7880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耕地

    水浇地

    0.8177

    43.8750

    35.8766

    26.3250

    21.5260

    57.4026

    园地

    4.6391

    31.5000

    146.1317

    22.5000

    104.3798

    250.5115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2328

    31.5000

    7.3332

    22.5000

    5.2380

    12.5712

    建设用地

    0.0984

    43.8750

    4.3173

    4.3173

    汇总

    5.7880

    324.8026万元

                   

        青苗补偿751.4353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4.2213万元,由罗岗村石角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区国土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罗岗村经济联合社,罗岗村巫屋、林屋、石角经济合作社

    2016年9月19日至2016年10月3日

    镇(街)国土所

    2016年10月4日至2016年10月6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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