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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府征[2016]122号(2015-14批次 永宁街章陂村166.835亩)

    2016-12-2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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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6〕122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515号],同意将永宁街章陂村经济联合社、荔城街金星村属下经济合作社的16.4431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5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永宁街章陂村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章陂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永宁街章陂村经济联合社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6.8176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6.8176公顷(其中耕地1.1044公顷,园地5.4208公顷、其他农用地0.2924公顷)。

        永宁街章陂村经济联合社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4.3047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4.2117公顷(其中园地3.535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6764公顷) ,建设用地0.093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永宁街章陂村经济联合社6.8176公顷地块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耕地

    水浇地

    1.1044

    43.8750

    48.4556

    26.3250

    29.0733

    77.5289

    园地

    5.4208

    31.5000

    170.7552

    22.5000

    121.968

    292.7232

    其他农用地

    0.2924

    31.5000

    9.2106

    22.5000

    6.5790

    15.7896

    汇总

    6.8176

    386.0417万元

                   
     

        青苗补偿款150.8443万元,由永宁街章陂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永宁街章陂村经济联合社4.3047公顷地块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园地

    3.5353

    31.5000

    111.362

    22.5000

    79.5443

    190.9063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6764

    31.5000

    21.3066

    22.5000

    15.219

    36.5256

    建设用地

    0.0930

    43.8750

    4.0804

    0

    0

    4.0804

    汇总

    4.3047

    231.5123万元

     

        青苗补偿款49.5741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57.9114万元,由永宁街章陂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区国土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章陂村经济联合社

    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0月14日

    镇(街)国土所

    2016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9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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