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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增)征〔2020〕20号)

2020-05-18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0〕20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0〕102号),同意朱村街朱村村经济联合社、朱村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凤岗村经济联合社、凤岗村凤岭第一经济合作社、凤岗村凤岭第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0.4151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八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朱村街朱村村经济联合社、朱村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凤岗村经济联合社、凤岗村凤岭第一经济合作社、凤岗村凤岭第七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朱村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7.5564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7.5175公顷(园地0.0945公顷,林地7.391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318公顷),建设用地0.0389公顷。

  朱村村第十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2766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2766公顷(园地0.0353公顷,林地0.221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01公顷)。

  凤岗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0.2883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2883公顷(林地0.2357公顷,养殖水面0.035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68公顷)。

  凤岗村经济联合社、朱村村经济联合社共有的集体土地0.0466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0466公顷(林地0.0416公顷,养殖水面0.001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36公顷)。

  凤岗村凤岭第一、凤岭第七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12.247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12.0964公顷(园地7.3579公顷,林地1.4228公顷,养殖水面3.044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710公顷),建设用地0.1508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征收朱村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7.5564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园地

  0.0945

  39.9

  3.7706

  28.5

  2.6933

  6.4639

  林地

  7.3912

  18.55

  137.1068

  13.25

  97.9334

  235.0402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318

  39.9

  1.2688

  28.5

  0.9063

  2.1751

  建设用地

  0.0389

  55.5

  2.1590

  0

  0

  2.1590

  汇总

  7.5564

  245.8382(万元)

  青苗补偿费338.287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5835万元。由朱村村经济联合社共同转付土地承包者和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征收朱村村第十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2766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园地

  0.0353

  39.9

  1.4085

  28.5

  1.0061

  2.4146

  林地

  0.2212

  18.55

  4.1033

  13.25

  2.9309

  7.0342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201

  39.9

  0.8020

  28.5

  0.5729

  1.3749

  汇总

  0.2766

  10.8237(万元)

  青苗补偿费12.4470万元。由朱村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共同转付土地承包者和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征收凤岗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0.2883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林地

  0.2357

  18.55

  4.3722

  13.25

  3.1230

  7.4952

  养殖水面

  0.0358

  65.16

  2.3327

  27.15

  0.9720

  3.3047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168

  39.9

  0.6703

  28.5

  0.4788

  1.1491

  汇总

  0.2883

  11.9490(万元)

  青苗补偿费12.9735万元。由凤岗村经济联合社共同转付土地承包者和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征收凤岗村经济联合社、朱村村经济联合社共有的集体土地0.0466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林地

  0.0416

  18.55

  0.7717

  13.25

  0.5512

  1.3229

  养殖水面

  0.0014

  65.16

  0.0912

  27.15

  0.0380

  0.1292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036

  39.9

  0.1436

  28.5

  0.1026

  0.2462

  汇总

  0.0466

  1.6983(万元)

  青苗补偿费2.0970万元。由凤岗村经济联合社、朱村村经济联合社共同转付土地承包者和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征收凤岗村凤岭第一、凤岭第七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12.2472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园地

  7.3579

  39.9

  293.5802

  28.5

  209.7002

  503.2804

  林地

  1.4228

  18.55

  26.3929

  13.25

  18.8521

  45.2450

  养殖水面

  3.0447

  65.16

  198.3927

  27.15

  82.6636

  281.0563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2710

  39.9

  10.8129

  28.5

  7.7235

  18.5364

  建设用地

  0.1508

  55.5

  8.3694

  0

  0

  8.3694

  汇总

  12.2472

  856.4875(万元)

  青苗补偿费544.338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2620万元。由凤岗村凤岭第一、凤岭第七经济合作社共同转付土地承包者和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留用地,面积2.0415公顷,在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五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中落实。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朱村街朱村村经济联合社、朱村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凤岗村经济联合社、凤岗村凤岭第一经济合作社、凤岗村凤岭第七经济合作社

  2020年5月15日

  至

  2020年5月24日

  朱村街规划资源所

  联系人:彭罗冰

  电话: 82854245

  2020年5月25日

  至

  2020年5月29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年5月15日

  附图:征地公告穗府(增)征[2020]20号附图(朱ZG2019020号).pdf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 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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