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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府征〔2019〕27号(2019-16批次)

2019-09-28   来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增府征〔2019〕27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字[2019]109号),同意石滩镇麻车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6.9301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麻车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5.3910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15.3910公顷(耕地8.7686公顷,园地2.5924公顷,林地0.7715公顷,养殖水面0.010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3.2481公顷)。

  麻车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5391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1.5391公顷(耕地0.1387公顷,园地1.350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495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麻车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5.3910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水浇地

  8.7686

  47.2500

  414.3164

  28.3500

  248.5898

  662.9062

  园地

  2.5924

  33.9500

  88.0120

  24.2500

  62.8657

  150.8777

  林地

  0.7715

  16.7300

  12.9072

  11.9500

  9.2194

  22.1266

  养殖水面

  0.0104

  55.3776

  0.5759

  23.0740

  0.2400

  0.8159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3.2481

  33.9500

  110.2730

  24.2500

  78.7664

  189.0394

  汇总

  15.3910

  1025.7658万元

  青苗补偿费692.5950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麻车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5391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水浇地

  0.1387

  47.2500

  6.5536

  28.3500

  3.9321

  10.4857

  园地

  1.3509

  33.9500

  45.8631

  24.2500

  32.7593

  78.6224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495

  33.9500

  1.6805

  24.2500

  1.2004

  2.8809

  汇总

  1.5391

  91.9890万元

  青苗补偿费69.2595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经济联合社

  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6日

  石滩镇规划资源所

  联系人:郭晃明

  电话: 82922797

  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11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9 年9月27日

  增府征(2019)27号征地公告附图.pdf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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