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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8〕42号(2017-19批次)

2018-03-29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8〕42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字[2018]02号),同意朱村街朱村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17.2937公顷、1.729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7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朱村街朱村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朱村街朱村村经济联合社17.2937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17.2453公顷(其中耕地1.0828公顷、园地2.9575公顷、林地12.525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6797公顷), 建设用地0.0484公顷。

  朱村街朱村村经济联合社1.7294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1.7294公顷(其中耕地0.3985公顷、园地0.7369公顷、林地0.333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605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朱村街朱村村经济联合社17.2937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耕地

灌溉水田

0.2615

55.5000

14.5133

33.3000

8.7080

23.2213

旱地

0.8213

55.5000

45.5822

33.3000

27.3493

72.9315

园地

2.9575

39.9000

118.0043

28.5000

84.2888

202.2931

林地

12.5253

18.5500

232.3443

13.2500

165.9602

398.3045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6797

39.9000

27.1200

28.5000

19.3715

46.4915

建设用地

0.0484

55.5000

2.6862

0

0

2.6862

汇总

17.2937

745.9281万元

  青苗补偿费518.810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59.4050万元,由朱村街朱村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朱村街朱村村经济联合社1.7294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耕地

灌溉水田

0.1805

55.5000

10.0178

33.3000

6.0107

16.0285

旱地

0.2180

55.5000

12.0990

33.3000

7.2594

19.3584

园地

0.7369

39.9000

29.4023

28.5000

21.0017

50.4040

林地

0.3335

18.5500

6.1864

13.2500

4.4189

10.6053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2605

39.9000

10.3940

28.5000

7.4243

17.8183

汇总

1.7294

114.2145万元

  青苗补偿费77.823万元,由朱村街朱村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区国土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增城区朱村街朱村村经济联合社

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12日

 

朱村街国土所

联系人:钟志锋

电话: 82854245

 

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7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8 年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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