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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8]2号(2017-8批次)

2018-01-06   来源:区国土规划局 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8〕2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682号],同意永宁街章陂村经济联合社、九如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29.714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7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章陂村经济联合社、九如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永宁街章陂村经济联合社2.9447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2.9121公顷(其中耕地2.8279公顷、园地0.0659公顷、林地0.004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4公顷),建设用地0.0326公顷。

  永宁街九如村经济联合社26.7699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20.1174公顷(其中耕地3.9205公顷、园地14.2925公顷、林地0.7703公顷、养殖水面0.079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0549公顷),建设用地5.5486公顷,未利用土地1.103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永宁街章陂村经济联合社2.9447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耕地

水浇地

2.6562

55.5000

147.4191

33.3000

88.4515

235.8706

旱地

0.1717

55.5000

9.5294

33.3000

5.7176

15.2470

园地

0.0659

39.9000

2.6294

28.5000

1.8782

4.5076

林地

0.0043

18.5500

0.0798

13.2500

0.0570

0.1368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0140

39.9000

0.5586

28.5000

0.3990

0.9576

建设用地

0.0326

55.0000

1.8093

0

0

1.8093

汇总

2.9447

258.5289万元

  青苗补偿款5.5343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26万元由永宁街章陂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永宁街九如村经济联合社26.7699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耕地

灌溉水田

0.6980

55.5000

38.7390

33.3000

23.2434

61.9824

水浇地

3.2225

55.5000

178.8488

33.3000

107.3093

286.1581

园地

14.2925

39.9000

570.2708

28.5000

407.3363

977.6071

林地

0.7703

18.5500

14.2891

13.2500

10.2065

24.4956

养殖水面

0.0792

65.5000

5.1876

27.5000

2.1780

7.3656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1.0549

39.9000

42.0905

28.5000

30.0647

72.1552

建设用地

5.5486

55.0000

307.9473

0

0

307.9473

未利用土地

1.1039

27.7500

30.6332

0

0

30.6332

汇总

26.7699

1768.3445万元

  青苗补偿款75.9157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63.8721万元由永宁街九如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区国土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章陂村经济联合社九如村经济联合社

2018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20日

 

开发区建设局

联系人:汤柱良

电话:82706709

 

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25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8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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