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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6]174号(2013-5批次 石滩镇郑田村34.886亩)

2016-12-23   来源:本网 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6〕174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4]813号],同意将石滩镇郑田村及其下属上东、下东、西一、西二、四一、四二、伍一、伍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9.80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增城市201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石滩镇郑田村34.886亩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郑田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增城区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东一经济合作社、东二经济合作社、西一经济合作社、西二经济合作社、上东经济合作社、下东经济合作社、伍一经济合作社、伍二经济合作社,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2.3257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3412公顷(其林地地类0.1273公顷、其他农用地地类0.2139公顷),建设用地1.9845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林地

0.1273

21

2.6733

15

1.9095

4.5828

其他农用地

0.2139

31.5

6.7379

22.5

4.8128

11.5507

建设用地

1.9845

45

89.3025

0

0

89.3025

汇总

2.3257

105.436万元

    青苗补偿费5.118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1.9937万元,由郑田村经济联合社、东一经济合作社、东二经济合作社、西一经济合作社、西二经济合作社、上东经济合作社、下东经济合作社、伍一经济合作社、伍二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区国土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郑田村经济联合社、东一经济合作社、东二经济合作社、西一经济合作社、西二经济合作社、上东经济合作社、下东经济合作社、伍一经济合作社、伍二经济合作社

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29日

镇(街)国土所

2016年11月30日至2016年12月4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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