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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6]176号(2016-1 新塘镇官湖村、石下村57.33亩)

2016-12-23   来源:本网 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6〕176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590号],同意将新塘镇官湖村经济联合社、新塘镇石下村石二、石五、石六经济合作社属下3.8220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新塘镇官湖村、石下村57.33亩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官湖村、石下村57.33亩(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官湖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总面积0.8536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8536公顷(耕地0.7853公顷、园地0.0683公顷)。

    石下村石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总面积0.1525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

    石下村石五经济合作社、石六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总面积2.8159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9771公顷(耕地0.4713公顷、园地0.0622公顷、林地0.4436公顷),建设用地1.8388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官湖村经济联合社0.8536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灌溉水田

0.7735

83.2500

64.3939

49.9500

38.6363

103.0302

水浇地

0.0118

0.9824

0.5894

1.5718

园地

0.0683

59.7625

4.0818

42.6875

2.9156

6.9974

汇总

0.8536

111.5994

万元

    青苗补偿费79.1653万元,由官湖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石下村石二经济合作社0.1525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建设用地

0.1525

83.2500

12.6956

0

0

12.6956

汇总

0.1525

12.6956

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9.1980万元,由石下村石二经济合作社转付附着物产权人。

    石下村石五经济合作社、石六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2.8159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水浇地

0.4285

83.2500

35.6726

49.9500

21.4036

57.0762

旱地

0.0428

3.5631

2.1379

5.7010

园地

0.0622

59.7625

3.7172

42.6875

2.6552

6.3724

林地

0.4436

27.8250

12.3432

19.8750

8.8166

21.1598

建设用地

1.8388

83.2500

153.0801

0

0

153.0801

汇总

2.8159

243.3895

万元

    青苗补偿费38.851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53.0310万元,由石下村石五经济合作社、石六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区国土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官湖村经济联合社、新塘镇石下村石二、石五、石六经济合作社

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29日

镇(街)国土所

2016年11月30日至2016年12月4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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