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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6]49号(2015-4批次 中新镇乌石村、坑贝村、大田村19.521亩)

2016-12-23   来源:本网 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6〕49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295号],同意将中新镇乌石村、坑贝村、大田村经济联合社,石滩镇岗尾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3.7327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中新镇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乌石村、坑贝村、大田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增城区中新镇坑贝村经济联合社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8463公顷(12.694亩),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1570公顷(2.355 亩)(林地0.1570公顷<2.355 亩>),建设用地0.0567公顷(0.8505 亩),未利用地0.6326公顷(9.489亩)。

    乌石村经济联合社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2282公顷(3.423亩),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1361公顷(2.042 亩)(林地0.1361公顷<2.042 亩>),未利用地0.0921公顷(1.382亩)。

    大田村经济联合社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2269公顷(3.404亩),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建设用地0.0415公顷(0.623亩),未利用地0.1854公顷(2.781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中新镇坑贝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林地

0.1570

12.0190

1.8870

8.5850

1.3478

3.2348

建设用地

0.0567

40.8000

2.3134

0

0

2.3134

未利用地

0.6326

20.4000

12.9051

0

0

12.9051

汇总

0.8463

18.4533万元

    青苗补偿费2.8260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2.2937万元,由中新镇坑贝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中新镇乌石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林地

0.1361

12.0190

1.6358

8.5850

1.1684

2.8042

未利用地

0.0921

20.4000

1.8789

0

0

1.8789

汇总

0.2282

4.6831万元

    青苗补偿费4.1369万元,由中新镇乌石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中新镇大田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建设用地

0.0415

40.8000

1.6932

0

0

1.6932

未利用地

0.1854

20.4000

3.7822

0

0

3.7822

汇总

0.2269

5.4754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9546万元,由中新镇大田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区国土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乌石村、坑贝村、大田村经济联合社

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7月20日

镇(街)国土所

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5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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