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增府征前公〔2025〕211号)
(本公告为第二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曾于2024年9月14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增府征前公〔2024〕190号),因项目用地面积调整,现我区政府重新组织编制了广州市增城区2024年度第一百三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涉及永宁街长岗村土地面积共6.539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长岗村梅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长岗村梅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长岗村梅三股份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永宁街长岗村梅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梅二股份经济合作社、梅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所有土地0.4359公顷(6.539亩)。其中农用地0.4252公顷(6.378亩),含耕地0.1954公顷(2.931亩);建设用地0.0107公顷(0.161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8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按《IM体育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IM体育平台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该0.4359公顷用地为广州市增城区2024年度第一百三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实际征收永宁街长岗村4.3592公顷土地而落实的留用地。因该留用地为选址在本社范围内的留用地,根据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详见省的留用地安置政策。
(三)社会保障。该项目征收永宁街长岗村土地面积共6.539亩,其中4.953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按规定不计提征地社保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1.8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共2.86万元,预存入区“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详见附件2)。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5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5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道荔香街31号(联系人:林先生;电话:020-3298876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20-82629486;邮编:5113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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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
(本公告可复印后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地村、所属镇政府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