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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

    2025-07-31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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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以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服务发展、民生福祉,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重点打击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润滑油、电动自行车、农资等重点产品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广州市增城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列入目录产品(复肥)案

      2025年2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州市增城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列入目录产品(复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3年1月以来,当事人通过其在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销售某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复肥。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列入目录产品(复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某电梯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从事特种机电设备违法行为案

      2025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梯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从事特种机电设备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615元、没收违法所得38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4年12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负责维保的电梯时发现,11月份仅有一次维保记录,两次维护保养间隔超过十五日,当事人未确保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当事人未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张某某无证生产及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洋酒案

      2025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某无证生产及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洋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半成品、成品洋酒及木塞、铝盖及热风枪、封口机等工具和原材料,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4年8月以来,当事人在未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设立洋酒加工坊,通过购入原浆酒原料和空瓶等物品,从事洋酒灌装生产活动,生产未取得某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洋酒。当事人无证生产及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洋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及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广州市增城某美容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5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增城某美容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美容美发店,店内化妆品不单独销售,主要用于为顾客提供服务时使用。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内在用的7款化妆品分别存在超过使用期限、未经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广州某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2025年4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州某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商标侵权商品T恤、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标有某标识的衣服后,换上某品牌的包装袋、礼盒、吊牌及合格证,并通过网店进行销售。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商标侵权商品共63件。当事人未经某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生产销售标有某标识的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及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广州市增城某贸易商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及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5年5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州市增城某贸易商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及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半成品、生产设备及标签,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5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加贴一种压片糖果的食品标签,在场所内还发现压片糖果等食品成品、标签、半成品及生产设备。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备查。涉案食品标签标示的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与生产批次与实际不符,为虚假标示的内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广州市增城某鱼档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5年6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增城某鱼档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农贸市场内的鱼档从事水产销售服务。2024年10月,当事人购进1台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2024年11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上述电子计价秤没有铭牌、标签铅封,执法人员现场采取砝码进行称重,发现上述电子计价秤有缺斤短两现象。经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检定,上述电子秤不合格。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购入某电动自行车2辆用于销售。当事人擅自对其中1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部分进行改装,经测量,改装后的坐垫长度约为51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鞍座的相关要求。当事人的非法改造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广州市增城某汽车服务部商标侵权案

      2025年7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增城某汽车服务部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机油20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从一位上门推销销售人员处购入印有某标识的发动机油用于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人信息及有效的进货票据。该标识商标权利人出具《鉴定书》显示,上述发动机油不符合正品特征,是侵权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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