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增(增)市监食罚〔2019〕12号
当事人: 邓林才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黎村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林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52525********2872
2017年9月15日11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食安办提供的线索,称增江街五星村黄洞一废弃养猪场现场有加工生猪肉行为,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现场位于增江街五星村黄洞鱼塘边的废弃养猪场(面积约20平方米),地上、冰柜堆放着待加工的生猪头肉,约300斤,你(单位)现场不能提供生猪肉的票据、检疫合格报告。该批生猪肉已由你(单位)自行销毁处理。我局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从2017年3月10日开始,从荔城街附近的市场以5元/斤的价格,平均收购150斤/日的生猪肉,运到上述废弃养猪场进行剔毛、除骨,加工后以7元/斤的价格,平均成品生肉50斤/日,销往东莞市,用于制作熟肉或凉拌菜,平均获利100元/日。涉案货值金额为2100元。因你(单位)未作出生产销售台账,亦无其他书式材料证明,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执法人员多次到上述废弃养猪场(2017年12月7日、12月8日、12月27日),你(单位)均不在现场。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你(单位),均无人接听。期间陆续接到了村民报告,反映你(单位)车辆多次现场出现,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均未发现你(单位)车辆。你(单位)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生猪肉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第(八)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当事人邓林才询问调查笔录1份、群防志愿队林*询问调查笔录1份、群防志愿队练*询问调查笔录1份、群众郑*询问调查笔录1份;3、群防志愿队练*的上岗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群防志愿队林*的上岗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群防志愿队郑*的上岗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群众郑*身份证复印件1份、群众郑*身份证1份;4、当事人邓林才驾驶证复印件1份。
对你(单位)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猪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于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给予处罚,鉴于你(单位)逃避监督检查,拒不配合监管执法,且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时间:2017年3月至9月),应予从重处罚,参考《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节:……(四)违法行为持续、连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十)拒绝、逃避、阻碍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证据,妨碍、拒不配合监管执法,不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从重行政处罚:处罚款1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IM体育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81743215和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增城区司法局一楼、32166323,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