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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设置养老机构基本条件

    2020-01-13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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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取得工商登记或民非登记证书);

      2.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不得重名);

      3.有符合规定的举办场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如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可不用提供),租赁举办的另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

      4.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5.举办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取得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

      6.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具备从业资格;

      7.设置养老床位数应在10张以上;

      8.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9.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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