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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婚姻证登记(已失效)

2018-11-19   来源:广东民政信息网 字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

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办理机构

1.一方或双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2.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须知

办理条件

1.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现役军人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婚姻登记机关。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该婚姻登记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

4.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

5.结(离)婚证遗失、损毁或身份证件信息更改。

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本人结(离)婚证(因遗失申请补领的不需要提供);

4.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登记记录证明(即查档证明);

5.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提供三张2寸彩色的近期合影;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供二张 1寸彩色的近期单人照。

办理程序

1.要求补领的当事人或受委托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4.婚姻登记员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5.婚姻登记员询问相关情况;

6.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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