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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关于使用2016年省级创业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增人社〔2016〕38号

2017-08-23   来源:区人社局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和《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穗人社发〔2015〕57号)规定,进一步加大我区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力度,现就我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标准、流程等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登记失业人员;(5)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

  (三)申领条件

  申领一次性创业资助的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后再领取营业执照,并领取营业执照当月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才符合条件申领。申请人属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且未自愿参保,可凭工商登记文件和本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声明免予提交就业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保缴费清单。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不给予补发。

  二、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登记失业人员;(5)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在本区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4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三)申领条件

  申领租金补贴的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后再领取营业执照,并领取营业执照当月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才符合条件申领。申请人属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且未自愿参保,可凭工商登记文件和本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声明免予提交就业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保缴费清单。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初创企业:(1)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2)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补贴标准:

  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申领条件:

  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招用人数核发补贴。申请时间不得超过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4年,逾期不申请的不给予补发。

  四、其他

  (一)初创企业是指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发文之日起登记注册3年内的,即2012年3月5日后成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本次申领省级创业补助资金按照企业提交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和划拨资金,先申请先审核,补贴资金在本年度市下达我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增城区2016年省级创业补助资金申领补贴办法程序.doc


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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