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改局等5部门关于转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各公共文化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各公共文化设施(学校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为加强我区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日趋多元的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现就我区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按照《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执行,学校体育设施收费管理参照《办法》执行。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文化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收费项目,须按照《办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若因成本较高或未纳入《办法》附件的收费项目清单需单独申请核定价格,管理单位须依据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进行严格成本核算,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意见后,报区发改局核定具体价格。
二、各公共文化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公共文化设施(学校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并要求各公共文化设施(学校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制定和更新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目录清单,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三、《广州市增城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关于区属公共体育场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增发改函〔2017〕1169号)和《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石滩镇文体中心对外开放体育场馆收费标准的批复》(穗增发改函〔2024〕1424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区公共文化设施收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期内,国家、省、市关于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