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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情况(2018年上半年)

2018-07-05   来源:区环境保护局 字号
序号 移送单位 移送时间 涉案
当事人
简要案情 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移送理由 接受移送
司法机关
是否
受理
备注
1 增城区
环保局
2018/2/8 李荣星无证照电镀加工点 该加工点从事镀铬生产经营。在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2018年2月7日我局监测结果显示,该加工点车间排放口生产废水重金属总铬浓度为87.3毫克每升、超过标准173.6倍,六价铬45.7毫克每升、超过标准456倍。 暂未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受理  
2 增城区
环保局
2018/4/29 广州市增城建辉电子厂 该企业从事线路板生产经营,在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2018年4月19日我局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厂内排水渠排出厂外的生产废水重金属总铜浓度为12.4毫克每升、超过标准40.3倍。 暂未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受理  
3 增城区
环保局
2018/4/29 陈柳同无证照电镀加工点 该加工点从事电镀生产经营,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2018年4月18日我局监测结果显示,该加工点外排放口生产废水重金属总镍浓度为14.1毫克每升,超过标准140倍。 暂未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受理  
4 增城区
环保局
2018/4/29 黄金平无证照电镀加工厂 该厂从事电镀加工生产经营,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2018年4月28日我局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放口生产废水重金属总镍浓度为5毫克每升,超过标准49倍,铜浓度为75.8毫克每升,超过标准252倍。 暂未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受理  
5 增城区
环保局
2018/4/29 黎劲球无证照线路板加工厂 该企业从事线路板生产经营,在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2018年4月24日我局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废水排放口排出厂外的生产废水重金属总铜浓度为24毫克每升,超过标准79倍,镍67.6毫克每升,超出标准675倍。 暂未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受理  
6   2018/4/29 增城区石滩镇三江牛潭洲尾A号厂房王勇等人无证照电镀加工点 当事人主要从事线路板含铜蚀刻液(属危险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废物代码336-062-17)回收处置,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也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涉嫌违反无证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法律法规。2018年4月19日我局检查发现,当事人近期非法收集处置了一批含铜蚀刻液,现场仍有正在处置的含铜蚀刻液超过3吨(具体数量待进一步核查)。 暂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受理  
7 增城区
环保局
2018/5/11 广州市萌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从事经营危险废物处理,2018年4月27日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废水池外接软管总铬浓度为10.5毫克每升、超标准6倍,总铜8.30毫克每升、超标准15.6倍;雨水收集池总铜84.8毫克每升、超标准168.6倍;工厂北面围墙外排口4总铜1680毫克每升、超标准3359倍;工厂北面围墙外排口5总铜357毫克每升、超标准749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受理  
8 增城区
环保局
2018/5/17 广州市金冶环保处置有限公司 当事人主要从事电镀污泥、线路板污泥、菲林渣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2018年5月17日我局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淬渣等危险废物作为一般固体废物送至水泥厂非法处置。自2010年开始,每年交由水泥厂的水淬渣量约3000至3500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受理  
9 增城区
环保局
2018/5/17 广州市增城元嘉耐磨材料厂 当事人主要从事铜矿沙生产经营。2018年5月11日我局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与广州市金冶环保处置有限公司签订炉渣处置合同,自2010年6月开始每年处理处置3000至4000吨由金冶公司交由的水淬渣(属危险废物)。当事人不具备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受理  
10 增城区
环保局
2018/5/31 韦意
等人
2018年5月30日,我局根据执法检查发现,韦意等人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长巷村无证照拉粒厂门口倾倒堆放有约50吨废旧塑料。初步判断现场倾倒堆放的废旧塑料可能含有害物质。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和初步判断,韦意等人非法倾倒行为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失三十万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款规定。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受理  
11 增城区
环保局
2018/6/13 增城区新塘镇新围村新章路无证照油料作坊 2018年6月12日凌晨,发生在增城区新塘镇新围村新章路的油料泄漏环境突发事件,经查,发生泄漏的是一家无证照油料加工作坊,主要用于柴油储存、过滤、分装等。泄漏的油料中所含有的含油碳渣涉嫌属于危险废物(具体情况需进一步鉴定核实),泄漏事件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失三十万以上(包括生态损失评估费、检测费、处置转移清理费、生态修复费等,最终以相关资质单位评估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款规定。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受理  
12 增城区
环保局
2018/6/18 余新波 2018年6月18日,涉案人员余新波(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驾驶粤AC39U0轻型厢式货车装载不明工业废物,在增城区新塘镇南埔村水南大道东河涌旁实施非法倾倒。现场检查发现,非法倾倒的工业废物为紫色粉末,倾倒后发生自燃冒白烟现象,并发出剧烈刺鼻气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款规定。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和初步判断,非法倾倒的工业废料涉嫌含有有害物质(具体情况需进一步鉴定核实),倾倒行为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失三十万以上(包括生态损失评估费、检测费、处置转移清理费、生态修复费等,最终以相关资质单位鉴定和评估为准)。
13 增城区
环保局
2018/6/18 广州联意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7日,涉案企业广州联意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9辆车辆装载不明淤泥,在增城区新塘镇陈家林垃圾填埋场旁黑山(土名)实施非法倾倒。现场检查发现,非法倾倒的淤泥呈蓝黑色和略带黄黑色,有较浓的洗衣粉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款规定。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受理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和初步判断,非法倾倒的淤泥涉嫌含有有害物质(具体情况需进一步鉴定核实),倾倒行为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失三十万以上(包括生态损失评估费、检测费、处置转移清理费、生态修复费等,最终以相关资质单位鉴定和评估为准)。
14 增城区
环保局
2018/6/19 方荣  2018年6月19日我局执法大队会同永宁街环保所巡查发现,在我区永宁街翟洞村郑屋街3-1号发现一无证照电镀加工点。经查,该加工点经营者为方荣,主要从事镀铜电镀生产经营,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关污染治理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受理  
    现场执法检查时,我局分别在该加工点外排废水桶和天井东面外排废水口取样监测。经初步判断,由于该加工点未配套建设任何污染治理设施,外排废水含重金属浓度可能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最终以取样监测数据为准)。
15 增城区
环保局
2018/6/20 暂未
查明
根据2018年6月18日广州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我区交办的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显示:有群众通过信函举报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在我区石滩镇土江村有村民涉嫌通过收取利益,允许不法分子晚上从外地拉来电镀废渣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向东江北干流实施非法倾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受理  
    由于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特别是向江河湖泊实施倾倒,属于严重危害环境违法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我局将上述线索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16 增城区
环保局
2018/6/21 刘安禄 2018年6月21日我局执法大队会同永宁街环保所巡查发现,在我区永宁街九如村太村村前街7号发现一无证照电镀加工点。经查,该加工点经营者为刘安禄,主要从事镀锌电镀生产经营,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关污染治理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受理  
    现场执法检查时,我局委托广东贝源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该加工点电镀槽、外排废水桶和排水口土壤进行取样监测。经初步判断,由于该加工点未配套建设任何污染治理设施,外排废水含重金属浓度可能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最终以取样监测数据为准)。
17 增城区
环保局
2018/6/23 增城市银箭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增城市银箭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增城区石滩镇三江田桥村,主要从事净水剂生产经营。2018年6月14日我局取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净水剂12号成品池液体含铜浓度为262毫克每升、锌89.5毫克每升、镍227毫克每升,净水剂1-4号成品罐液体含铜浓度为10800毫克每升、锌9.84毫克每升、镍184毫克每升。经初步判断,上述监测液体均属于危险废物(最终以鉴定评估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受理  
18 增城区
环保局
2018/6/25 冯志信 2018年6月25日,我局根据广州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我区交办的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任务线索排查发现,在我区新塘镇牛仔城一路18号有一无证照非法电镀加工点。经查,该加工点经营者为冯志信,主要从事镀铜电镀生产经营,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关污染治理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受理  
现场执法检查时,我局在该加工点相关外排废水口进行了取样监测。经初步判断,由于该加工点未配套建设任何污染治理设施,外排废水含重金属浓度可能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最终以取样监测数据为准)。
19 增城区
环保局
2018/6/26 陈新发 2018年6月26日,涉案人员陈新发(下元村陈屋社人)从宁西织布厂运载固体废物,在增城区永宁街下元村陈屋社河驳冚(土名)废弃鱼塘实施非法倾倒约4吨。现场检查发现,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废棉尘、废手套、废过期药品、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废棉尘经水浸泡后,废弃鱼塘水呈蓝黑色,排入仙村镇岳湖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款规定。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受理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和初步判断,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涉嫌含有有害物质(具体情况需进一步鉴定核实),倾倒行为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失三十万以上(包括生态损失评估费、检测费、处置转移清理费、生态修复费等,最终以相关资质单位鉴定和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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