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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
序号 |
移送单位 |
移送 时间 |
涉案 当事人 |
简要案情 |
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
移送理由 |
接受移送司法 机关 |
是否 受理 |
备注 |
1 |
增城区环保局 |
2018-7-7 |
暂未查明 |
2018年7月7日下午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在我区新塘镇陈家林源章山庄西北约500米处被非法倾倒不明固体废物。检查发现,现场周边可见有大量黑色带粘性固体状废物,约有2吨,并散发出疑是废油味刺激浓烈的气味。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初步判断,该非法倾倒的不明固体废物涉嫌含有有毒物质(具体情况需进一步鉴定核实),倾倒行为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失三十万以上(包括生态损失评估费、检测费、处置转移清理费、生态修复费等,最终以相关资质单位评估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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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款规定。 |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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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增城区环保局 |
2018-8-7 |
暂未查明 |
2018年8月7日,在我区朱村镇横塱村工业二路89号发现的(旧广州市立威铝业有限公司)西边空地,现场倾倒堆放有约5000吨废旧塑料。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察看和初步判断,现场倾倒堆放的废旧塑料可能含有害物质(具体情况需进一步鉴定核实),非法倾倒堆放行为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失三十万以上(包括生态损失评估费、检测费、处置转移清理费、生态修复费等,最终以相关资质单位评估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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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款规定。 |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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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增城区环保局 |
2018-8-10 |
暂未查明 |
2018年8月9日我局执法检查发现,新塘镇群星村无证照电镀厂在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未配套建设相关污染治理设施。检查时,该厂正处于生产状态,电镀废气废水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废水进行现场取样监测结果显示,重金属铜浓度为 31.5毫克每升,超标104倍;重金属锌浓度为2.48毫克每升,超标1.48倍;重金属镍浓度为5.44毫克每升,超标53.4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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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 |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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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增城区环保局 |
2018-9-4 |
暂未查明 |
罪嫌疑人在我区永宁街岗丰村下邹合作社倾倒、填埋不明固体废物,经初步调查和判断,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涉嫌含有有害物质(具体情况需进一步鉴定核实),倾倒行为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失三十万以上(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检测费、处置转移清理费、生态修复费等,最终以相关资质单位鉴定和评估为准)。 |
暂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款规定。 |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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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增城区环保局 |
2018-9-5 |
郭艳成等 |
2018年9月5日,在我区石滩镇三江荔华货场后面铧为物流公司工地被非法倾倒不明固体废物,现场检查发现,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余泥和生活垃圾。经执法人员调查和初步判断,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涉嫌含有害物质(具体情况需进一步鉴定核实),倾倒行为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失三十万以上(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检测费、处置转移清理费、生态修复费等,最终以相关资质单位鉴定和评估为准)。 |
暂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款规定。 |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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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增城区环保局 |
2018-9-6 |
暂未查明 |
犯罪嫌疑人(暂时无法确定)在我区永宁街岗丰村下邹合作社倾倒、填埋不明固体废物,经初步调查和判断,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涉嫌含有有害物质(具体情况需进一步鉴定核实),倾倒行为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失三十万以上(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检测费、处置转移清理费、生态修复费等,最终以相关资质单位鉴定和评估为准)。 |
暂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款规定。 |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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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增城区环保局 |
2018-9-20 |
广州信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涉案当事人在我区荔城街增城大道286号北部外侧土地非法倾倒搅拌水泥废弃固渣等不明固体,经初步调查和判断,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涉嫌含有有害物质(具体情况需进一步鉴定核实),倾倒行为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失三十万以上(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检测费、处置转移清理费、生态修复费等,最终以相关资质单位鉴定和评估为准)。 |
暂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款规定。 |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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