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荔富湖畔建设项目(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预验收的意见
增环预验〔2017〕2号
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荔富湖畔建设项目(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预验收的意见
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荔富湖畔建设项目(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预验收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预验收意见如下:
一、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荔富湖畔位于增城区朱村街山田村,主要建设内容包括:3栋32层住宅楼(自编号:A3、A9、A12),地下车库(自编号西区P1);项目在住宅楼A9号楼负一层配电房安装一台400kw的备用发电机。我局于2013年6月27日以“增环评〔2013〕72号”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了批复。
该项目已经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生活污水排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为800m3/d)处理,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绿化,多余部分排入深坑河,然后汇入西福河;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经水喷淋处理后由内置烟道引至楼顶排放;住户厨房产生的油烟采用抽油烟机抽风,再由内置烟道引至楼顶天面排放;地下车库机动车尾气经通风换气装置引至地面排放;生活垃圾定点堆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二、鉴于项目通过环保验收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等实际情况,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同意该项目先行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预验收。
三、项目投入使用后入住率达到75%以上,幼儿园、柴油发电机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向我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