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智通瓶盖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外帽500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146号
广州智通瓶盖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广州智通瓶盖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外帽500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智通瓶盖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新耀北路33号(IM体育核心区内)自编A2栋厂房8、9、11层,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制造,于2020年原广州智通智能包装有限公司变更经营主体为广州智通瓶盖有限公司。经营主体变更后,你司已取得4份环评手续及3份验收,于2017年取得环评批复(增环评〔2017〕41号),于2019年完成《信联智通总部经济及高端瓶盖制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于2018年取得环评批复(增环评〔2018〕28号),因企业发展需要,取得2018年环评批复后未进设备未验收投产,于2019年取得环评批复(增环评〔2019〕89号),于2019年完成《高端瓶盖制造及产品研发基地项目改扩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分期验收,于2023年取得环评批复(穗环管影(增)〔2023〕166号),于2024年完成《广州智通瓶盖有限公司年产塑料产品3000吨扩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分期验收。你公司因发展需要进行扩建,扩建前占地面积6940平方米,建筑面积23438.48平方米,本次扩建新增占地面积1400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扩建完成后占地面积8340平方米,建筑面积27938.48平方米;扩建新增塑料产品5000吨(塑料外帽7亿个),扩建完成后年产塑料产品13500吨,其中水瓶盖/饮料瓶盖20.00098亿个,调味品盖/保健品盖5.0001亿个、日化盖2.7亿个、塑料外帽7亿个。项目扩建新增员工30人,扩建完成后员工总人数为180人,均在项目内就餐,但不在项目内住宿,全年工作300天,其中扩建项目实行两班制,每班工作12小时,原项目实行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扩建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55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新增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循环间接冷却废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新增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新增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新扩改建二级标准;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规模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三)项目东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1.428吨/年(有组织排放量0.918吨/年、无组织排放量0.51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0624吨/年、氨氮排放量0.0078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2.856吨/年,来源于广州市建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1248吨/年、氨氮排放量0.0156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扩建完成后,全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4.05吨/年(有组织排放量2.6032吨/年、无组织排放量1.447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351吨/年、氨氮排放量0.0439吨/年。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