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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恒沣光雅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粉抽铁线、10000吨水抽铁线、10000吨镀锌铁线及3600吨钢钎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8-15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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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136号


    广州市恒沣光雅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广州市恒沣光雅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粉抽铁线、10000吨水抽铁线、10000吨镀锌铁线及3600吨钢钎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恒沣光雅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庄光明东路7号。项目占地面积13338.8平方米,建筑面积7366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铁线、钢钎维,年产规模为粉抽铁线5000吨、水抽铁线10000吨、镀锌铁线10000吨及钢钎维3600吨。项目员工人数40人,均在项目内就餐,但不在项目内住宿,全年工作300天,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55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回用于洒水降尘、建筑材料配比等环节,不排放。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心城区净水厂。项目营运期拉丝调配废水、循环冷却废水(拉丝废水)、水冷废水以及助镀废液循环使用,不外排。清洗废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标准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心城区净水厂。

      (二)项目施工期产生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尾气、运输车辆尾气(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的要求。装修废气(以非甲烷总烃为表征)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营运期砂带磨、拉丝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助镀、热镀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氨气、氯化氢,过胶、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其中颗粒物、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规模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项目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项目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0101吨/年(无组织排放量0.0101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0202吨/年,来源于广州市建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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