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铜集团新能源线缆生产及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132号
江铜(广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江铜集团新能源线缆生产及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江铜(广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道沙宁路东侧。项目占地面积25731.8平方米,建筑面积40049.66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新能源汽车充电线缆、新能源汽车线束、医疗线,年产规模为新能源汽车充电线缆1万公里、新能源汽车线束160万公里、医疗线15万公里。项目员工人数462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其中生产部门为412人,全年工作330天,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管理及服务部门50人,全年工作251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33048.6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49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回用于洒水降尘,不排放。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项目营运期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外排,冷却水与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施工期产生施工扬尘、施工机械燃油废气、装修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的要求。项目营运期挤出、试验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臭气浓度)、印字及晾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总VOCS、臭气浓度),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总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及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氯化氢、氯乙烯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发电机尾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三)项目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项目施工期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处置。项目营运期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2.9442吨/年(有组织排放量0.9335吨/年,无组织排放量2.0107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0.0183吨/年(有组织排放量0.0183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5.8884吨/年,来源于广州市建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氮氧化物排放量0.0183吨/年,来源于北汽(广州)汽车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